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期貨投資決策,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證券、期貨市場的敏感價格不受操縱和控制,使其在投資市場上按照供求規律和價值規律準確運行,為投資者提供公平、誠實、信用的投資場所,中國建立了證券、期貨交易運行機制。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會造成市場供求關系的虛假,會從根本上損害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
本罪違反了國家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規即《證券法》,破壞了金融秩序,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體是各種證券期貨,包括公司、公司債券、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新股認購證等。同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虛假形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期貨投資決策,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具體來說,有以下行為:
1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者分為單獨連續交易和合謀交易。例如,大型資金持有人、股票持有人或持倉人利用大量資金或大量股票、期貨合約,以高價或低價連續買入或賣出某壹股票、期貨合約,制造該股票、期貨合約價格會漲跌的假象,誘導他人錯誤賣出或追漲。行為人本人在價格暴漲階段賣出股票、期貨合約,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額損失。。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或者買賣相互之間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有兩種行為方式。壹種是虛假買賣;二是賣空。假買假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的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變化,事後壹方將證券返還給另壹方。虛擬買賣,也稱親屬委托,實際上應該包括在上述的共謀買賣中。買賣的行為人雖然虛花了壹些傭金和稅款,但可以制造壹些證券期貨活躍的假象,從而影響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誘使投機者上當。賣空是指證券交易的當事人賣出他們不擁有的證券或者賣出他們不擁有的證券。賣空是以證券融資或證券借貸為前提的,所以有些國家也稱之為信用交易或預借交易。客戶憑借自身信譽,在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公司開戶後,可以從上述公司借入資金或股票參與交易。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政府允許部分證券機構在嚴格規範的管理下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作為刺激證券市場的催化劑。因為賣空可以為證券交易方提供便利,增加獲利機會。但是,壹旦股價預測錯誤,做空者也會損失慘重。在中國,由於股市發展不成熟,股市投機性很強。為了使股票市場趨於理性有序,國務院1993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證券交易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票交易必須是現貨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者透支交易,不允許任何機構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然而,近年來,透支交易在全國各地頻繁發生。從透支的具體情況來看,壹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代客戶保管的資金或股票進行投機,二是壹些大戶利用證券經營機構急於創造更多利潤的心理,經其同意從事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是在其時間內獲取巨額利潤,但透支交易的行為人不壹定要操縱市場。透支的結果確實使行為人具備了操縱市場的能力,但透支交易的目的並不總是操縱市場。
3.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的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壹家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立兩個或兩個類似的賬戶(這本身就是違法的),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用各自不同的賬戶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的。事實上,證券的所有權並沒有改變。自買自賣的行為只需要付出壹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交易量的變化引起證券價格漲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從而達到高賣或低買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還處於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壹個復雜的認識過程。目前,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到底有多少種形式,未來會發生什麽,還是壹個未知數。因此,本條對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作了概括性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我們認為目前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利用職務之便,擡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利用其接受委托、報價等職務便利,通過時間差的方式人為壓低或者擡高證券的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的行為。在股票交易中,買賣雙方並不直接見面,計算機根據客戶的指令和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組合在壹起。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這壹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壓低或者擡高證券交易價格的,不予成交,不應成交的交易侵害投資者利益。情節嚴重的,應當以犯罪論處。(2)空。紮空是指證券市場中的壹個操縱集團吸收壹只股票的流通量,使賣空者除了這個集團之外沒有其他來源來彌補該股票,紮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行為。打孔可分為手法打孔和自然打孔。自然賣空是幾個集團爭奪同壹家公司的控股權,於是股價上漲,不知情的人開始賣空,最後得到和操縱賣空壹樣的結果。自然做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手法刺戳情節嚴重的,應當以犯罪論處。(3)封閉投機。平倉投機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投機。這是壹些有權勢的人擡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壹。漲停板制度是國家規定的每只股票在每個交易日的最高允許價格。我國建立這壹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但後來被壹些不法分子用來操縱市場行情。比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船的目的,在開盤時投入壹定的資金買入,在漲停板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淩厲的假象,然後利用股東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買盤跟進,之後他再用翻箱倒櫃的手段抽回買盤資金。
根據該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相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行業法規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最大的證券期貨違法行為進行定罪處罰。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容忍證券期貨市場適度投機。證券和期貨市場的投機是不可避免的。證券期貨交易的主體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散戶和莊家、牛熊互鬥是永恒的現象。中國股市很多股票都有莊家。莊家發財的途徑有很多,都是靠持股或錢的優勢,用各種手段。制造各種多頭陷阱或空頭陷阱,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如果莊家不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容忍其存在。如果完全禁止莊家的行為,似乎不利於培養市場人氣。但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就應該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因為情節輕重是原則性規定,還是需要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我們認為通常是指行為人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到處罰,並實施了此類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導致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行為人非法獲利或者避免巨額損失,等等。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該條第2款,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目的是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如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相關信息嚴重失實,造成股市混亂,屬於過失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客觀上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主觀上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全案情節未達到嚴重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僅屬於證券期貨市場壹般違法行為。相對而言,非法操縱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只有那些對社會危害性較大,達到“情節嚴重”程度而不予處罰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於整個案件的嚴重程度,壹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經常犯、累犯;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者避免損失的數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以及惡劣影響是否嚴重;3.行為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具體手段和方法及其操縱的次數。行為人操縱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只追究行為人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極其復雜,有時夾雜合法行為,有時又被合法交易行為所掩蓋。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嚴格把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的行為與合法交易區分開來。
(二)本罪與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同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影響證券市場正常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導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顯然,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都包含證券投資者在不真實的情況下,可能或者實際做出不符合其意願的證券交易行為,因此存在壹定的聯系。兩罪有以下區別:1。主題不同。前者屬於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多為證券期貨投資者或從事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人員,後者為特殊主體,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及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從業人員。2.客觀上是不壹樣的。前者是行為人通過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制造虛假證券、期貨市場,誘導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獲利,後者是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等方式,誘導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可見,壹方面,兩者的誘因是不同的,前者是證券期貨市場異常,後者是虛假信息或不真實的交易記錄,另壹方面,被騙者的主觀過錯也有區別,前者的欺騙是間接的,後者的欺騙是直接的,因此,前者的被騙者主觀過錯程度更高,相應承擔的責任也更大。
3.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被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