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質押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質押,意味著從出質人手中接過股權的市場風險。股價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遠大於傳統的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份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外部因素,最終結果都轉嫁到了股份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股權轉讓所得很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押財產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將繼續清償不足部分。但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貸款人不斷收回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比例。
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七十壹條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股權出質或質押情況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質押及解除質押的書面報告;
(二)質押或解除質押合同;
(三)主債權債務合同或股權收益權轉讓合同;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註冊文件;
(五)出質人與債務人關系的說明;
(六)股東關於質押行為符合公司章程和監管要求的聲明,並承諾如提供虛假聲明,將自願接受監管部門對其所持股份的處置措施;
(七)截至報告日的全部股權質押信息;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書面報告應當包括出質人、債務人和質權人的基本情況,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股份的數量,擔保的範圍,融入資金的用途,資金的償還能力,相關安排,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對策。質權人為非金融企業的,還應當說明質權人出借資金的來源以及與出質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