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唯壹的準法定概念,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41號):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其特征在於:
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批準機關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
第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第四,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
非法集資主要有哪些類型?
根據《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可以概括為:
(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吸收資金。
(2)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分割成等份,通過出售其份額以高息集資;
(3)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
(四)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
(五)發行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
(六)以傳銷或者秘密系列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7)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收益形式向投資者償還本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