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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發的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發行證券的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上市公司應充分披露所有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應當確保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取依法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明、通俗易懂。

2.股票發行議案經董事會通過後,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並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資產或股權的,應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公司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存在利益關系。上市公司應當自股東大會通過發行方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公告股東大會決議。

3.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對本次發行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或終止審核、不予核準或核準的決定後的次壹個工作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決定撤回股票發行申請的,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壹個工作日公告。

4.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簽署公開發行證券的招股說明書,保證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5.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並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中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信用評級報告,應當由具有資質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並由至少兩名具有資質的人員簽字。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至少兩名經辦律師簽字。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信用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準則和道德規範出具文件,並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自最終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公開發行證券的招股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信用評級報告。

6.上市公司應當在公開發行股票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招股意向書摘要刊登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並將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上,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