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股票代持風險?關於這個問題,理財君整理壹份資料給到大家。
壹、代持股協議是否有效
對於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約束相對較小,壹般而言,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且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代持股協議只要是當事人雙方自願、平等地協商壹致,沒有損害他人、集體、國家的利益,也沒有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代持股協議存在什麽風險
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風險,代持股協議中的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而且各自所承擔的風險還不盡相同。
(壹)實際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1)實際股東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能
根據《公司法》,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是公司的股東名冊,實際股東雖然出資,但因為其姓名或名稱沒有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因此實際股東在法律上就不屬於公司股東。實際股東若想行使其股東的收益權、表決權等權能,只能通過名義股東來實現。
(2)實際股東的權益可能會受到名義股東的侵害
從外觀看來,名義股東對其名下的股份擁有處分權,面對各種利益誘惑,名義股東可能未經實際股東允許,就擅自對股權進行轉讓、質押等處分,或者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或者是不如實向實際股東轉交股權收益等等。縱觀整個代持股行為,這也是實際股東所面臨的風險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風險。
(3)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無法規避
即使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各司其職,合作良好,對實際股東來說,還是有壹個無法規避的風險——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假如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想要解除代持股協議,從幕後轉到臺前,在外界看來,這就是壹次股權轉讓,股權轉讓自然就要繳稅。換句話說,實際股東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東西,讓自己“名實相符”,還得繳壹筆稅,因為稅務機關通常不會認可“當事人存在代持股關系,股權並未發生變化”這壹說法。
(二)名義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資有瑕疵時,名義股東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現其他出資瑕疵時,債權人根據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只能認定是名義股東出資不到位,其有權要求名義股東補足出資。法律出於對債權人的保護,規定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實際股東追償,但在壹補壹追之中,名義股東為此付出的時間、精力等,都是壹種不可估量的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