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產拍賣和轉讓;
(二)企業整體資產出租或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三)企業的合並、出售、股權轉讓和清算;
(四)企業以實物投資、入股和聯營;
(五)投資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六)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企業或其他涉及產權變動的企業;
(七)國家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產占有單位設立上市公司、發行上市股票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壹)由社會募集資金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上市股票;
(二)由定向發行公司變更為社會發行公司;
(3)重新規範股份制企業和股票上市;
(四)股票在境外上市;
(五)股票已經在境內上市,需要在境外上市,或者已經在境外上市,需要在境內上市的;
(6)上市股票已經發行,其他股票需要增(配)股的;
(7)已進行資產評估,但不屬於上述情形,或自評估基準日起65,438+0年內無法完成資產評估結果確認、股權審批、工商登記註冊和安排上市發行。第六條國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應當向非國有股東或者非國有單位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股權,中方向外方或者非國有單位出資全部或者部分國有產權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第七條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科學、公正的原則,由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獨立進行。第二章組織與管理第八條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是本市資產評估的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資產評估的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根據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授權,受理並審核在本市登記執行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頒發資質證書,並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進行初審,並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推薦;
(四)監督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並進行年度檢查;
(五)組織資產評估人員參加專業培訓,確認其崗位資格;
(六)指導和監督縣區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七)按規定審批資產評估項目,並審查、核實和確認評估結果;
(八)依法對市資產評估協會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九條市、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資產管理工作。第十條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國家、省、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資質證書,否則不得接受委托承辦資產評估業務。
承擔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的資產評估業務,還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證券業務評估資格。第十壹條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證服務機構,提供有償服務。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公正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條件和資格審批,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的《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3)按照與委托單位約定的內容和期限完成資產評估;
(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和資產評估結果保密,但法律要求和委托方書面許可的除外;
(五)與委托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主動回避的;
(六)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第三章評估程序第十四條資產評估應當按照項目申請、評估委托、資產清查、評估估算、驗證確認的程序進行。第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壹般由資產占有單位或資產管理者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並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特殊情況下,可由其他當事人申報。
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委托,資產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