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的四個環節:
(1)授予日期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批準”是指企業與員工或其他方已就股份支付達成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且該協議已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準。這裏的“達成協議”是指雙方在對其內容完全形成壹致理解的基礎上,正式接受計劃或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在提交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之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有必要的程序或要求的,應先履行該程序或要求。
(2)可行的權利日期
可行權日,是指滿足可行權條件,職工或其他方有權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日期。只有已經行權的股票期權才是員工真正擁有的“財產”,這樣才能選擇合適的行權機會。全球快問中級會計師職稱頻道邊肖《娜寫作時間》編寫發布。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期間為行權條件滿足的期間,故稱“等待期”,也稱“行權限制期”。
(三)行權日期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並取得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例如,持有股票期權的員工行使以特定價格購買壹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該日期為行權日。行權是指以期權的約定價格實際購買股票,通常是在期權的可行權日至到期日的某個可選期內行權。
(4)銷售日期
出售日是指股票持有人將出售通過行使期權獲得的期權股票的日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於期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在行權日和出售日之間應當設置鎖定期,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鎖定期不得少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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