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公司退市情況,可能出現以下情況進行資金追回:
1.強制退市。
對於被迫退市的公司,散戶手裏有兩種股票。壹類是在證監會調查信息披露前買入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索賠減少損失。報酬的來源有很多,比如主辦券商和上市公司的資產。
另壹方面,掛牌公司已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股東“賭”買了股票,在公司被迫退市前沒有賣出,可以繼續在新三板交易。
第二,主動退出市場。
主動退市是指公司實施了退市私有化策略。大股東回購全部股份後,上市公司又變成了私人公司。重組後,重新上市的股票將有上漲的可能。
如果上市公司真的退市了,除非宣告破產,財產清算,那麽股份就沒了,沒錢了。壹般情況下,股票退市,散戶只能自認倒黴,但也有例外,股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賠償。比如妳的股票因為違規、業績造假或者上市公司自身原因退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通過上訴來挽回部分損失。
1.交易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連續60個交易日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北交所將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a)該股票的每日收盤價低於每股的面值;
(二)股東人數不足二百人的;
(3)按標準4(上壹期介紹的北交所上市財務指標中的標準4)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低於3億元;
(四)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財務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北交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5000萬元,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的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5000萬元;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或者經追溯重述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
(三)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披露的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當年相關財務指標實際觸及第壹、二種情形的;
(五)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規範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北交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後2個月內未披露的;
(二)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且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糾正,且在股票停牌後2個月內未予糾正的;
(三)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但在要求的期限內未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後2個月內未改正的;
(四)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股票停牌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五)公司總股本或者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比例發生變化,導致連續6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65,438+0個月內未解決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八)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