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噪音擾民
1,當事人可與噪音廠家協商;
2、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為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3.造成噪聲汙染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緊急情況和特殊情況除外。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經營者關於活動區域、時段和音量的規定,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不得違規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間和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第六十五條
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降低噪聲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等日常活動避免噪聲幹擾周圍人,相互理解和解決噪聲糾紛,維護聲環境質量。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