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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壹審被判刑五年半是怎麽回事?

因為徐翔單獨和和夥同他人合謀操縱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判操縱證券市場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澤熙等壹系列公司,通過信托計劃及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的形式進行證券投資。在2010年至2015年間,徐翔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與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合謀操縱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壹審判決:

2017年1月2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操縱證券市場案進行壹審宣判,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同時並處罰金。

擴展資料:

徐翔案判定依據:

《刑法》第180條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

而根據《刑法》第182條之相關規定:

“(壹)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人民網:徐翔、王巍、竺勇操縱證券市場案壹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