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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好是壞分析

股權質押是好是壞分析

股權質押是上市公司常用的壹種為了公司融資的手段方式,很多投資者不了解股權質押是什麽,那麽今天就由小編帶大家分析股權質押是好是壞?下面壹起來看看吧!

股權質押是什麽?

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是指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在出質人所持有的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設定限制性物權(將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的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當債務人到期後無法履行相關債務時,那麽債權人就可以按照約定按股份折價得到賠償,或者可以選擇將該股份直接賣出得到現金賠償。

舉個例子:

假設A股東比較缺錢急需資金的時候,就可以選擇將手上所持有的的股份質押給B,然後B就會按照股份比例計算資金,將錢借給A股東,A股東到期後需將資金還給B即可。當A股東無法還錢的時候,B就可以選擇將A抵押過來的股票賣出換成現金來抵債。

股權質押是好是壞?

利好方面:

1、如果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目的是獲得壹筆現金用來開發公司的主營業務或者發展開發公司的新項目的話,資金的獲取能夠促進公司的業務開發、引導其積極開展新項目,促進公司的發展,那麽股權質押就是利好的。

2、如果質押的是流通股的話,那麽就會使流通股在市場上的流通數量減少,在投資者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促進股價拉升,那麽就是利好。

利空方面:

1、高度質押的話可能會導致公司無法償還,所以可能會選擇貸款,資金從股票市場流出,短時間內股價可能下跌,那麽就是利空。

2、如果股權質押的目的是解決公司的財務問題或者只是為了員工的工資發放的話,那麽就是利空,利於後期股價的上漲。

股權質押其實是無法具體評論其好壞的,必須就事論事,因為股權質押是壹種比較常見的融資方式,所以要根據其質押的目的和原因才能判斷。不過需要提醒的是,當市場發生劇烈變動時,股權質押可能會面臨無法賠償本金的風險。

壹、股權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其實,股份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取決於質押所取得的資金的實際用途。公司因為缺錢需要靠質押貸款來維持,是利空;但若是為了給公司增加流動資金,研發新的產品或生線,能為企業發展註入活力的,便是利好。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中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股權質押《擔保法》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民法典》(自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民法典》不壹致。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壹、?股權質押是好是壞?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壹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而最大股東股權質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出質。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壹般來說股權質押並不壹定是壞的,這是壹個中性名詞。必如公司在需要現金時,可向銀行用股票質押貸款,用貸來的款完成項目,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但通常公布此類消息時短期內會導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歸入利空的消息範疇!

二、股權質押的條件

1、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有限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向作為債權人的同壹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向同壹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2、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出質。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出質。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出質,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