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接作為企業理財的工具
期權作為壹種金融商品具有幾個顯著特點:第壹,期權的交易對象是壹種權利,即買進或賣出特定標的物的權利,但並不承擔壹定要買進或賣出的義務;第二?這種權利具有很強的時間性?超過規定的有效期限不行使,期權即自動失效;第三,期權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效應。期權合約的買者和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稱的。這表現在買者擁有履約權利而不負擔義務以及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上。對買者來說,他在價格有利的情況下行使期權可能取得無限的收益,而他所承擔的最大風險只是為購買期權所支付的權利金,對賣者則相反。這意味著期權投資能以支付有限的權利金為代價,而購買到無限盈利的機會。上述特點使得期權很適宜成為有效規避風險、增加收益的手段。企業可以把經營中閑置的資金投入期權市場,或者同時投資於股票和期權,在投資時即可預知風險(最大損失權利金),卻有成倍獲取回報的可能性。壹旦行情不好,還可以反向操作以補償損失。效果比傳統的交易工具理想。這也是期權衍生物二十年來迅猛發展的主要原因。在西方國家,由於收益稅和資本利得稅的負擔不,壹些投資者傾向於連續不斷的持有期權,直到其短期收益轉化為長期的資本利得為止,這樣可以起到免繳短期收益稅金的目的。期權有時也被用於接管策略。兼並公司購買目標公司股票的買權。當購買了足夠的買權且擁有的股票數額已達到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聲明時,就執行這些期權,從而取得這些股票。這壹策略降低了兼並公司的接管成本。這些都是直接利用期權作為理財手段的例子,事實上任何資產,不管有形或無形,都可以成為期權的標的物,甚至期權本身也可以成為標的物,從而形成復式期權。期權的不斷創新使交易更加靈活、功能更齊全,滿足企業多種多樣的避險和投機需求。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規範和成熟,也應該考慮建立期權交易市場,給企業更大的理財空間。
二、期權理論在定價方面的應用
企業所發行的許多證券都帶有明顯的期權特征,如購股權書(WARRANTS)、認股權(RIGHTS)、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S)等。它們規定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在特定條件下以協議價格買進或轉換為企業股票,這就形成了壹種買權,也具有時效性。企業股價上漲,則持有人行使買權獲取收益越多。如果忽略它們的期權特性,顯然會低估這些證券的成本,高估了企業的利潤,從而歪曲了企業的財務信息、不利於財務決策,因此必須考慮其中含有的期權價格。例如,可以把可轉換低券看作是壹般債券附加了期權。只要能得到股票收益率年度標準差(不能直接觀察到,可以根據歷史數據進行測算),就可以套用布萊克——斯克爾斯OPM,很方便的計算出債券期權價格,再加上債券的利息費用,才是可轉換債券的真正融資成本。上述幾種證券可以看成是股票期權的特例。事實上,對於有負債的企業來說,權益和企業債券本身也可以看作是復式期權。公司債券由企業發行並代表企業的責任,股東對債券負有責任。假如按期付息,在每期末,股東可以履行必要的償付或違約。如果他們選擇償付,就得到壹個新的期權,否則償付的選擇權作廢,其損失為其投人企業的資本單從凈現值角度分析,根據預測的現金流且進行折現,應該放棄該項目。但要把該項目放人期權的框架分析,把油田的開發權費用視為買進看漲期權支付的權利金,石油相當於基礎資產,該企業支付開發權費用後享有開采石油的權利但不負有義務。只要在履約期限內石油價格超過履約價格及期權成本,企業進行開采就有利可圖,反之不開發喪失開發權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項目期權價格大於開發權價格,該項目就是可以接受的。這個項目之所以可行,在於它能給投資者未來繼續投資提供可選擇性,因此引人期權後,投資項目的價值=傳統的NPV+期權價值。這就對凈現值法進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