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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具體投資人是如何理解的?

私募基金的具體投資人是如何理解的?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權益等。

以下投資者被視為合格投資者:

(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和其他養老基金、慈善基金和其他社會福利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徹底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合並計算投資人數量。但符合本條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需要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

因此,單只私募基金的最高參與人數因基金組織形式而異。契約型基金投資人不得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基金不得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不得超過2人且不得超過200人。此外,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方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轉讓後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