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壹步規範公務員證券投資行為,國家畫出了紅線:
1、違規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2、違規擁有非上市股份;
3、違規在海外投資入股;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公務員是壹個比較特殊的行業,因為公務員手裏有很多的權利,所以公務員在做副業的時候都會有很大的限定性,盡管這樣,公務員能夠做的副業還是比較多的。公務員可以經營壹些投資業務,比如購買壹些基金,購買壹些股票,這些都是可以的,公務員可以通過這些投資,從中獲得壹定的報酬,這些報酬都是合理合法的。
公務員不可以註冊公司,這是絕對禁止的,當然也不能和別人合夥開公司,包括入股也是不可以的,即使是掛個名也是不行的。公務員也不允許做商業盈利的事情。但是公務員投資理財是可以的,比如買房子,股票和基金都是被允許的,這些屬於合法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章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