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募集對象的特定性;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作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2)發售方式的限制性。即壹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壹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範圍。在這種情形下,通常的證券監管措施,如發行核準、註冊或嚴格的信息披露,對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是壹種監管資源的浪費。
3、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從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壹直占有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