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跨國公司在內地上市,最近中國證監會提出了六點要求:第壹,希望外方投資主體為國際知名企業;第二,產業為高新產業或中國需要發展的產業;第三,具有相當規模;第四,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第五,具良好發展前景及其研究總部設在國內;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構。這為跨國企業在國內上市指明了方向。但在操作過程中還會遇到壹些具體的法規問題。
外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的條件之壹,在外經貿部的壹個文件中要求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這高於公司法規定的上市的最低限額1000萬元人民幣。
現在人們往往把改制和上市混為壹談,其實這是兩碼事,要求3年連續盈利應是上市的條件,而不是改制條件。人們印象中往往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是3個級別的公司,壹級比壹級盈利性強,規模大。其實公司的形式與獲利能力不應直接掛鉤,不能把單位的形式看作企業盈利好壞的壹個標準。改制只要強調壹定規模就可以了,不壹定要3年連續盈利才可作為改制的前提條件,不然加上改制後的1年輔導期,要4年連續盈利才能申請上市,這不符合國際慣例。並且壹個四年能夠連續盈利的公司可能對資金的需求也就降低了。
跨國公司希望能給管理層包括中方管理層壹些期權,使他們成為發起人,與公司壹同成長,這樣也容易符合發起人過半數要在國內有住所的規定。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沒有將自然人列為可以作為中外合資企業的中國合資方,所以他們只能引進其它法人。跨國公司擔心引進的法人與公司直接經營不是很相關,反而變成壹種障礙,對公司經營的效率、方向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壹些外資企業在等,等政策上很明確的允許外資企業上市了再做改制。另外按規定,單壹股東的直接和間接的持股數不能超過75%,最後能否上市,門檻會多高,條件有多大的彈性,他們還在看。
由於跨國公司當初都是通過境外或境內的控股公司在華不同地區設立三資企業,如今上市會涉及到重組架構的問題。首先在操作上,會遇到地方保護主義。整合生產型企業,各地的公司可能會把企業所得稅稅收申報全部集中於某壹地。其次,公司法規定任何壹個企業對外投資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比如壹個上海的公司很難把各地生產型企業以分公司或轉投資形式作為擬上市公司的壹部分。第三,控股公司能不能上市。外資投資性公司或控股公司通常是壹個殼,不具有研發、銷售、生產、經營實體。不過未來以控股公司作為擬上市公司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外資企業在國內上市還會遇到關聯交易問題,與跨國集團國外公司或國內同類的分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及土地使用權取得等問題。擬上市公司原則上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以租賃方式經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應確定租賃期限和付費方式。如果原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規範,則做到這步壹般可能需要3個月的時間,並且這只是改制中很多必需解決問題中的壹項。因此,外資企業如果有計劃在內地上市,應盡早進行規劃,因為有很多的問題是需要壹定時間才能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