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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和股權的區別

法律主觀:

壹、股權與物權的區別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壹種綜合性權利。股權屬於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適用於股權。但是股權的分配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二、股權及其分類是什麽

所謂“股權”亦即股東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對公司財產所享有的權利。股權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並非是單壹的,各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權也是多種多樣的,通常依不同的標準或從不同的角度,可對股權作以下分類:

1、根據股權的內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權可分為自益權與***益權。

自益權是指股東專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發給出資證明或者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等。

***益權是指股東既為自己的利益又兼為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權。主要包括:出席股東會的表決權、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任免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的請求權、查閱公司章程及簿冊的請求權、要求宣告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的請求權、對董事或監事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自益權與***益權是對股權的基本分類。自益權主要是財產權,***益權主要是管理權,二者均為股權的內容。

2、根據股權的行使方式,股權可分為單獨股東權與少數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是指可以由股東壹人單獨行使的權利。每壹個股東都享有並可以依自己的意誌行使單獨股東權,而不受其他限制。少數股東權是指持有已發行股份的壹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才能行使的權利。行使少數股東權的股東既可是自己持股數達到壹定比例的股東,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並達到壹定比例的數名股東。

3、根據股權的性質,股權可分為固有權與非固有權。

固有權又稱法定股權或者不可剝奪股權,是指公司法賦予股東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非固有權又稱非法定股權或者不可剝奪股權,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賦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自益權多屬於非固有權,而***益權多屬於固有權。

4、根據股權享有的主體,股權可分為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

普通股東權是普通股東享有的股權;特別股東權是特別股東享有的股權。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相應的,股權也可分為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的內容是不同的。優先股的股東有權按約定的股利率分取股利,但其不能參加股東會,無表決權。

三、股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麽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質上是資合公司,這就決定了它必須維持公司資本,在股東不願和無力擁有其股權時,不得抽回出資,而只能轉讓於他人,所以轉讓股權就成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唯壹選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東間的信任為基礎,具有壹定的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依賴和股東的穩定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使得股東的股權轉讓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那麽自由,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限制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又分為內部轉讓條件和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兩種。

(1)內部轉讓條件

因為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出資比例即權利的大小,對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存在基礎即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對內部轉讓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很嚴格,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壹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無需經股東會的同意。二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三是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2)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及相互關系直接影響到公司的風格甚至信譽,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股權,多有限制性規定。大致可分為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兩類。法定限制實際上是壹種強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股權的轉讓,特別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方能有效。約定限制實質上是壹種自主限制,其基本特點就是法律不對轉讓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將此問題交由股東自行處理,允許公司通過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具體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權轉讓除滿足上述實體條件外,壹般還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締結;也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正等法定手續,對於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物權和股權最大的區別就在於,物權適用於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規定,而股權除了適用於民法典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壹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