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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獲得2.7股的對價”是什麽意思

公司股改的對價壹定是用兩種形式支付(不只是哪家公司)。

壹是直接送股給流通股東,另壹種是用公積金轉贈給全體股東,然後非流通股東應得的部分再轉贈給流通股東或者是向流通股東發放股權證,就形成了妳說的“相當於每10股獲得2.7股的對價”。

股票對價問題得由股改談起。

我國股市上壹直存在著“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

過去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時存在著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此二類股,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權分置”問題。其弊端長久地嚴重影響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場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對此兩類股東的股份,予以重新確認。並由現況的兩類股權分置,變為將來股票全面流通的情況。

股改的目的,最終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以消除制度賦予非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的壟斷控制權、防止同股不同權和同股不同利的現象繼續發生。

非流通股壹旦進入市場流通,市場流通籌碼大量增加,那麼就會破壞原有高溢價發行的少數流通股的市場條件。在原來股權分置條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夠高溢價發行,是因為數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現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由股權分置改為不分置,全部進入市場流通,且改革後兩者權利義務相同),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流通,那麼理所當然要對兩類股東的持股成本進行核算並重新確認兩類股東的股權。也就是說,股權分置改革就是對兩類股東的股權,予以重新確認後,全部股票進入市場流通。

目前具體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階層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東投票表決。有些有創意的作法就不斷出臺,例如:

(1)提出大股東違約賠償條款。

非流通股股東增加股改違約賠償承諾,規定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未按承諾減持股份,則非流通股股東願意將違約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賠償給公司(類似臺灣公司法歸入權條款)。這是壹個懲罰規定制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東對股改承諾條款得不到執行的擔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和增強投資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類似***同基金發行之初的閉鎖期條款)

大股東主動延長禁售期的承諾,顯示了大股東對公司發展前景充滿信心,也給投資者壹個良好的預期。有些公司承諾條款將大股東的禁售期限從法定的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至36個月,江淮汽車、精工科技禁售期60個月,而承德釩鈦第壹大股東承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更是承諾7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諾期限之長為股改以來之最。

(3)壹些股改公司也訂定限售價格條款。

凱恩股份第壹大承非流通股股東諾3年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股票的價格不低於11.74元,這壹價格復權後為凱恩股份上市以來的最高價。

(4)藍籌公司對價理想

上海汽車、民生銀行兩大藍籌公司,分別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當)的對價。這壹對價水準超過了前期長江電力和寶鋼股份的對價幅度,進壹步穩定了投資者對績優藍籌股的流通補償預期。

(推薦參考網站/chinese/zhuanti/jjgq/858742.htm)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壹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壹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壹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壹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並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壹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有關對價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國石化全資擁有的子公司北京飛天與北京燕化簽訂的合並協議中出現。根據該協議,中國石化通過北京飛天吸收合並北京燕化的方式對北京燕化進行整合,北京飛天就擬註銷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東支付現金,同時還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內資股的唯壹股東中國石化發行北京飛天新註冊股本,最後北京飛天對該協議應支付的現金對價約38.46億港元。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區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壹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

我國合同法並沒有對價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人士認為,這並不意味著就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從權利義務對價的角度來調整。例如對壹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合同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合同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此前股權分置改革的討論中,非流通股股權以什麽樣的對價獲得流通權壹直是爭論的焦點之壹。此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采取了個案處理、方案協商選擇的原則使最終實現的對價必然成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