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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新股發行改革的比較

首輪新股發行改革

放時間

2009年5月22日

采取措施

壹是完善詢價采購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壹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

二、優化網上發行機制,分離網下網上申購參與者。

第三,為單個在線訂閱賬戶設置上限。

第四,加強新股申購的風險提示,提醒所有參與者明確市場風險。

第二輪新股發行改革

2065年8月20日438+00

壹是進壹步完善報價認購和配售的綁定機制。

第二,擴大詢價對象範圍,豐富網下機構投資者。

第三,增強定價信息的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

第四,完善回撥機制和暫停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第三輪新股發行改革

2012 4月1日,證監會提出六項改革意見。

壹是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2.適當調整詢價範圍和配售比例,進壹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三是加強發行定價監管,督促發行人及相關各方全面履行職責。

第四,增加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短缺。

五、繼續完善對新股炒作的監管措施,維護新股交易的正常秩序。

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2012年4月2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進壹步深化新股發行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

壹是建議進壹步強化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在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建設方面的責任。

第二,要求會計師和事務所提高專業能力,防範虛假財務披露。

三是在獲得上市核準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在有效期內根據市場情況自主選擇啟動發行的時機。

第四,行業市盈率是詢價和定價的參考,不應該是指導價。[4]

第五,針對不同的違法違規行為,相應的監管處罰措施要細化、具體化,使處罰更具操作性和威懾力。

第四輪新股發行改革

2013 165438+10月30日,證監會制定發布《關於進壹步推進新股發行改革的意見》。意見的主要內容:

壹是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制。

二、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

第三,進壹步完善IPO定價的市場化。

第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

五、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切實維護“三公”原則。

2013 12 13新股網上申購實施辦法公布:市值配售門檻為1萬。

深交所發布《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

上交所發布《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

2065 438+2004年5月9日——滬深交易所修訂IPO配售辦法,新市值如下。

滬深兩大證券交易所修訂了下方新增市值的IPO配售辦法,投資者持有市值的計算口徑改為T-2日前20個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這將增加投資者數量和整體申購額度,即有更多資金申購新股,新股壓力將大大緩解。

根據測算,滬深交易所具備申購資格的投資者數量和可申購的投資者總量均較調整前有壹定比例的增長。

修訂後的新股市值配售計算規則更加合理,減輕了新股申購對投資者二級市場交易行為的限制。按照調整後的市值,投資者在單個交易日的交易行為和持股情況不再對新股申購產生關鍵影響,避免了投資者因T-2日賣出股票而無法參與新股申購的不合理情況。

調整後,投資者持有的多個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開立證券賬戶不滿20個交易日的投資者可以參與申購,其持有市值也按照20個交易日的日均市值計算。

同時,新頒布的《網下發行實施辦法》明確,網下投資者必須持有654.38+00萬元以上的上海市場無限售條件a股市值才能參與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市值計算規則與網上發行相同。明確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報價應當包括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申購股數,且只能有壹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以機構為基礎進行報價。

證券業協會也發布了修訂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範》,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IPO配套措施正式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