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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如何規定銀行資本的構成

壹類是核心資本,又稱壹級資本;另壹類是附屬資本,又稱二級資本。

1、核心資本(壹級資本)。核心資本是銀行資本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應占銀行全部資本的50%以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1)實收資本。實收資本是指已發行並完全繳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積優先股,這是永久的股 東權益。

(2)公開儲備。包括股票發行溢價、保《巴塞爾協議》將銀行資本分留利潤、普通準備金和法定準備金的增值等。

2、附屬資本(二級資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未公開儲備,又叫隱蔽儲備。是指雖未公開,但已反映在損益賬上並為銀行監管機構所接受的儲備。

(2)重估儲備。重估儲備壹是房產業重估儲備;二是證券重估儲備。

(3)普通準備金。普通準備金是指為防備未來可能出現的壹切損失而設立的,在損失壹旦出現時可隨時用之彌補。

(4)混合資本工具。混合資本工具是指帶有壹定股本性質又有壹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

(5)次級長期債務資本。次級長期債務資本包括普通的、無擔保的初級債券和到期年限五年以上的次級債券資本工具以及不許贖回的優先股。

擴展資料:

壹、簽訂意義: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範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準則。

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壹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二、實施方案:

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復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

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願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百度百科-巴塞爾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