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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 )個月後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

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壹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價值是什麽

1、可轉換公司債券使投資者獲得最低收益權。

可轉換公司債券與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債券的特性,即便當它失去轉換意義後,作為壹種低息債券,它仍然會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這時投資者以債權人的身份,可以獲得固定的本金與利息收益。如果實現轉換,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投資者具有"上不封頂,下可保底"的優點,當股價上漲時,投資者可將債券轉為股票,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盈利;當股價下跌時,則可不實施轉換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滿時償還本金。

2、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

投資者在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期間,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況下,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如果不是這樣,可轉換公司債券將很快被轉換成股票。

3、可轉換公司債券比股票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次等信用債券,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券、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利,但排在壹般公司債券之後,同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和普通股相比,可得到優先清償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