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作為全球資本市場較為健全的法律,在大股東減持的類似問題上形成了壹系列法律法規。
大股東的“限售股”必須慢慢走。
1929股災之後,美國政府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種法律法規保護大眾投資者。其中,有壹條規定1933頒布的美國證券法的144。
144號法規的實施對美國股票研究所作為專業分析師操縱美國股票市場產生重大影響,使得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獲得股份的人在出售股份時必須遵循嚴格的滯銷和披露程序,此類股份為“限制性證券”。
如果您從公司的關聯方處獲得受限證券,並希望向公眾出售受限或受控證券,您需要滿足法規144中列出的五個條件。
操縱美港股做市商必須同時滿足五個條件。
首先是滿足鎖定期要求。
在妳可以向市場出售受限證券之前,妳必須持有這些證券至少壹年(1997之前的兩年),這壹年的鎖定期從妳購買這些證券並全額支付時開始。鎖定期僅適用於受限證券。因為在公開市場上獲得的證券是不受限制的,所以在市場上購買發行人證券的關聯方沒有鎖定期。
但是,如果關聯方再次銷售,則必須滿足條例的其他條件。向發行人購買額外證券不會影響之前購買的類似證券的鎖定期。從其他無關方買入受限證券的,可以將無關方的鎖定期加到自己的鎖定期內。如果是關聯方贈與,鎖定期從購買證券的時間而不是贈與的時間開始計算。如果員工獲得股票期權,鎖定期通常從期權執行時開始,而不是從期權給予時開始。
第二是在賣出股票之前公布足夠多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須有足夠的關於證券發行人的最新信息。這意味著發行人必須根據1934頒布的證券交易法的要求編制定期財務報表。
三是滿足交易量規則。
在壹年的鎖定期後,每三個月可出售的股票數量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票的65,438+0%或四周內的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該股票在交易所或納斯達克交易)。對於櫃臺交易的股票,包括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股票,只能以1%的金額賣出。
第四是必須是普通的券商交易。
這種買賣在各方面都必須視為常規交易,不允許打廣告。券商不能收取超過正常水平的傭金,防止利益輸送。賣方和經紀人都不能誘使買方購買這些證券。
五是填寫通知,提交給SEC。
當您發出銷售訂單時,如果交易量超過500股或三個月內總交易量超過10000美元,您必須填寫通知表144並提交給SEC。出售交易必須在表格遞交後3個月內完成。如果未完成,必須填寫修改通知。
如果妳不是發行人的關聯方,且持有限售股份超過兩年,則可以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出售。公司的關聯方(上市公司大股東5%以上,公司聘用的泰博君思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需要時刻永久遵守上述賣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