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對聲譽制度期權的理解就變得非常重要。聲譽制度“是社會成員圍繞契約執行的信息披露、糾紛仲裁、欺詐懲罰等活動的有關規則和程序的總和,介於博弈雙方自我執行的聲譽與以國家強制力為執行保障的國家司法制度之間,或依托社會規範或缺乏強制力的私人司法制度之間”。(鄭誌剛,2002)在股票市場上,管理層有動機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謀利。這種利潤的壹個直接表現就是管理層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提前采取行動,或者以更高的價格賣出通過股票期權持有的股票;另壹方面,在股權集中度高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也有類似的動機。那麽,如果將管理層在信息披露過程中為達到盈利目的而采取的行為稱為舞弊,則有兩種非正式的實施方案。第壹種是“個別執行”機制,即在重復博弈的情況下,被害人對詐騙行為實施處罰是可行的。第二種是“社會實現”機制,即由於大量交易在現實中並不經常發生,當個體不斷更換交易夥伴時,社會的其他成員會懲罰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