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的員工能不能炒股,壹直是大家非常關註的話題。這個征求意見稿已經明確了。”TEDA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審計與法律事務部總監應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基金從業人員頭上的緊箍咒終於要解除了。包括基金經理在內的員工可以買賣股票和債券。
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復核、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應星認為,《基金法》作為壹部法律,只是壹個原則性的規定,監管部門肯定可以據此出臺具體的規定,比如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特定的營業部開戶,要求營業部配合基金公司查詢其交易數據等。
因為私募基金的發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私下協商進行的:
所以也叫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目前我國對私募基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處於半地下半公開狀態,私募基金從業者迫切希望進壹步完善法律制度。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於5438年6月中旬+10月下發至監管部門和基金公司。與現行的《基金法》相比,修訂草案有了很大的突破。其中,將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機構納入監管範圍,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和公募基金投資主要利益相關方股票的限制,放開員工持股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