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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時期不可轉讓股份如何劃分?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同時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所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同時,根據《公司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其中壹方為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不能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即離婚時不能將所持有的股份分給另壹方,只能給予另壹方相應的經濟補償:(1)夫妻離婚時,壹方或者雙方屬於以該股東為發起人的股份有限公司。(2)夫妻離婚時,壹方或雙方屬於“持有的股份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且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未滿壹年的”;(3)夫妻離婚時,壹方或雙方屬於“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未逾壹年”;(4)夫妻離婚時,壹方或雙方屬於“股東在任職期間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分割的股份不能超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5)夫妻離婚時,壹方或雙方作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未滿半年的,其持有的股份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