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以及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本所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
風險警示分為警示強制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警示其他重大風險的其他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簡稱前應當冠以“*ST”字樣;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簡稱前應當冠以“ST”字樣,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簡稱前應當冠以“*ST”字樣。
(st法規)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其股票進行其他風險警示:
(1)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為第壹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的資金為非經營性,且余額達到第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5%以上,或金額超過654.38+00萬元,且在654.38+0個月內不能完成清算或整改;或公司違反規定的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子公司除外),且余額達到第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5%以上,或金額超過654.38+00萬元,且在654.38+0個月內不能完成清算或整改;
(2)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並形成有效決議;
(三)內部控制在壹個會計年度內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未按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四)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預計3個月內無法恢復正常;
(5)各大銀行賬號被凍結;
(6)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
(7)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的其他情形,如公司嚴重失信,或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損害投資者權益。
(*st法規)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上市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人民幣;
(二)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披露的經審計的上壹會計年度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經觸及第(壹)、(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上市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未披露的;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且在法定期限內未予更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上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此後2個月內未予更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內未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上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未改正的;
(五)因公司總股本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自前述期限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事項在此後65,438+0個月內仍未解決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強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以下情形:
(壹)交易所已失去公司的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絕披露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4)交易所認為公司在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