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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姬2015涉嫌非法集資

2065438+2005年2月28日

2015年初,重慶警方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甄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資。

警方調查發現,自馬某某等人註冊成立甄姬公司以來,向社會宣稱由全國各地的簽約藝術家為其提供字畫,鼓吹這些藝術品具有巨大的增值潛力,並以購買後委托該公司銷售分紅、第三方公司購買增值產品為幌子,以“預付定金”形式定期分紅、到期後回購等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

後來警方查明,馬某某等人承諾的所謂“第三方團購增值”是虛構的第三方公司,不存在真實的字畫交易。實際上,後簽名人的資金被用於向前簽名人定期分紅,非法吸收的巨額資金大部分被揮霍壹空,是典型的非法集資方式。

今年2月28日,宇記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等人企圖潛逃時被警方抓獲。

警方提醒,非法集資犯罪往往通過高額回報、高額回報等引誘手段欺騙廣大群眾吸收資金,然後吸收資金支付先吸收資金的回報,拆東墻補西墻,給集資參與者制造了壹個巨大的投資陷阱。希望廣大市民認清非法集資的性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非法利益;強化理性投資和風險承擔意識,謹慎投資,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延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

(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經向社會公示,面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者單位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符合本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壹)不具有不動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采取返原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出售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轉讓林權、代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

(五)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的債券等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真實內容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真實內容的集資、以境外資金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或者銷售虛構資金的;

(七)沒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證等手段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通過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托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協會”、“社會團體”等民間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壹)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