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是壹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會經濟關系,采用行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壹種發行制度。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給予的指標和額度,就等於取得了的保薦,股票發行僅僅是走個過暢 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股票的競爭焦點主要是爭奪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權力行駛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技術指導,這樣無法保證發行公司不通過虛假包裝甚至偽裝、做賬達標等方式達到發行股票的目的。
註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采用的壹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合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核準制則是介於註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壹方面取消了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壹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在核準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準制和註冊制,每壹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壹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準制是從審批制向註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註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采用的發行體制。具體而言:審批制在2000 年以前,我國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以審批制為主,實行"額度控制", 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下列申報和審批程序: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所屬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正式制作申報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審核、復審,由中國證監會出具批準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核準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準,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註冊制是指發行人在準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