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融資融券賬戶不得買入、轉讓除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擔保證券)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私募、股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回購交易等的申購和贖回。
融資融券賬戶內的融資買入或者融資賣出不得超出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範圍;
投資者應當在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內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投資者發出的超出證券公司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的交易指令,證券公司有權拒絕執行。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用於融資融券的證券或者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名單。
遵循審慎原則,由滬深交易所審核、選擇和確定可作為保證金的證券名單,並向市場公布,並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作為保證金的證券名單和轉換率。
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融券名單不得超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資融券範圍。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融資融券的折算率進行動態管理和區分,公布的融資融券折算率不得高於滬深交易所規定的標準。
當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中的證券轉出可作為保證金的證券範圍、暫停交易、實施風險警示時,或者因股權處理導致在途證券尚未到賬時,證券公司在計算投資者擔保比例時,可以按照公允價格或者與投資者約定的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參考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