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顯示,原告黃某訴稱,201993878年9月20日,其駕駛車號為1993878的“OFO”黃色小轎車,在武漢紡織大學南湖小區北門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致黃某受傷。
黃說,經調查,事發時他駕駛的自行車右閘不翼而飛,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認為小黃車運營公司對自行車保管維護不善,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受傷後,黃在武漢同仁醫院住院治療。他被診斷為左髕骨骨折。住院9天,醫藥費及內固定取出手術共花費18712.08元。故請求法院判令小黃車運營公司北京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賠償黃某醫療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34990.08元。
對此,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辯稱,黃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認定車輛存在過錯,更談不上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任何責任;事發時,原告與被告北京百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車輛租賃關系,原告屬於擅自用車侵權行為;被告北京百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原告黃應當承擔因其違法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
法院稱,2065438年9月20日14時左右,經調查,原告黃發現車號為1993878的共享單車未上鎖,未掃碼騎行,後行駛至武漢紡織大學南湖校區北門路段時不慎摔倒受傷,至醫院救治。
原標題:Unscan碼解鎖騎黃車,意外受傷,騎車人起訴自行車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