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收入總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四)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七)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2、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 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壹)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二)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予以退稅。
3、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 滬港通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問題
(壹)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暫免征營業稅。
(三)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營業稅。
4、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轉讓股票的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