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有多少股份?壹票否決。
持有34%可以擁有絕對否決權,而不是51%。
由於公司股東大會決定重大事項需要全體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成,因此應當擁有絕對否決權,個人應當持有的股份數應當超過或者等於三分之壹(比如34%)。在實踐中,只有持有公司三分之壹以上的股權,才能安全地控制公司。
第二,股權轉讓未經登記是否有效?
《民法典》中沒有關於股權轉讓不登記效力的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需要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辦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不發生效力。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權轉讓變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企業申請登記授權委托書原件(可在申請表中填寫);
3、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應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4.按章程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5.轉讓給原股東以外的人的,應當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6.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法定代表人簽字);
7.股東資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變更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