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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減持新規全文細則

2021減持新規全文細則如下: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需要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4、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解禁後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量的50%;

5、協議轉讓中單個受讓方受讓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5%;

6、細化披露要求:在減持實施的15日前公告減持計劃,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在減持時間或數量過半時,公告減持進展;在減持實施完畢後,公告減持結果。

7、所有符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市場主體,即《實施細則》發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東和控股股東、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以及上市公司董監高,均應遵守細則的減持規定。

法律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 9 號

第二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