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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的投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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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基金投資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審慎和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限於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央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

第四十八條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由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按照下列規定按照投資組合的公允價值計算:

(壹)投資銀行活期存款、央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和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5%;壹級市場憑證的清算準備金、證券清算資金和認購資金視為流動資產;投資債券被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組合型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4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債(含單獨交易的可轉債)、債券基金、投連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組合型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95%。

(3)投資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投連險產品等權益類產品的比例(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等於30%)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權證,但投資股票、可轉債等投資品種衍生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第四十九條根據金融市場和投資運營的變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適時調整投資範圍和比例。

第五十條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投資於企業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只萬能險產品或者同壹品種的投連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公允價值計算,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的限制。

第五十壹條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其管理的金融產品,必須經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投資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導致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投資管理人應當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 o個交易日內完成調整。

第五十三條企業年金基金的證券交易應當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不得用於出借給他人或者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