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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發展階段,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9月24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軍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長期以來,土地增值收益取之於農業,主要用於城市,有效促進了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但直接用於農業農村的比重較低,對農業農村發展的支撐作用不夠。

韓軍說,現在我們的城鎮化水平已經超過60%,已經到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發展階段。是時候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地用於“三農”了。現在要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推動形成以國內宏觀周期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周期相互促進的發展新格局,就必須加快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可以說,農村發展是擴大內需的重要戰略支點,必須下決心解決土地增值收益“取之於農業,用之於城市”的長期問題。

城市建設嚴重依賴“土地財政”

韓軍介紹,土地出讓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於城市,城市建設可以說是高度依賴“土地財政”。我們做了壹個統計。2013年至2018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共計28萬億元。扣除成本支出後,土地出讓收入5.4萬億元,占土地出讓收入的19.2%。用於農業農村的土地流轉資金總額為1.85萬億元,僅占土地出讓收入的34.4%和土地出讓收入的6.6%,用於城市建設的比例遠高於農村。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征地和土地出讓規模不斷擴大,土地出讓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大幅提高。土地出讓收入向城市傾斜的分配格局,確實促進了城市建設。2019年,我國城鎮常住人口從1978人增加到65438+7200萬人,城鎮化水平從17.9%提高到60.6%,可以說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城鎮化進程。長期以來,土地流轉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較低,是農業農村建設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

近幾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每年將達到6-7萬億元。土地流轉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每提高壹個百分點,相當於增加600億元、700億元的“三農”投入。

增加土地出讓收入資金的同時,不能減少壹般公共* * *預算對農業的投入。

《意見》強調,優先發展農業農村,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按照“取之於農、主要用於農”的要求,調整土地流轉收益城鄉分配格局。既要在存量調整上做文章,又要想方設法提高土地流轉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集中力量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加快補齊“三農”發展短板。文件中明確提出,從“十四五”開局之年起,各省(區、市)要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在各省(區、市)核算的基礎上,土地流轉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要達到50%以上。

《意見》提出了五項重點措施:壹是明確了各省(區、市)提高土地流轉收益用於農業農村比例的兩種替代方式。二是明確了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支出的統計口徑。三是建立以市縣保留為主,中央和省級適當統籌的資金調劑機制。四是明確允許各地根據鄉村振興實際需要,打破逐項提取、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讓收入,重點補短板和強弱項。五是明確要加強農業農村資金土地流轉收益的核算,特別是不得虛增土地流轉成本,減少土地流轉收益。

為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資金整體使用效益,韓軍表示,《意見》提出統籌整合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資金,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做好銜接,要著力補短板、強優勢。

各地可根據鄉村振興的實際需要,堅持精打細算,打破逐項計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整合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資金,重點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推廣、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改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與管理、農村教育、 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而這些方面都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要補上的突出短板,都是比較緊迫的任務,必須集中資金支持。 鄉村振興的總任務是整體上盡量通過其他渠道解決資金問題,不包括在本次改革增加的資金範圍內。

韓軍強調,要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和農村資金與壹般公共預算支農資金的統籌銜接。也就是說,僅僅因為這裏增加了土地出讓收入,那裏就會減少壹般公共預算的支農投入,這與這項改革的初衷是相悖的。要繼續通過原有渠道增加各級財政對農業和農村的支出,防止擠出。

防止“數字累積”和欺詐。

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處主任吳表示,《意見》從三個方面對如何加強農業農村土地流轉收益使用監管、防止“數字應計”和弄虛作假問題作出了部署。

壹是要規範權責發生制。對於這種超過土地出讓收入50%提取的方式,要求提取金額不足土地出讓收入8%的,至少應當提取土地出讓收入的8%。即使土地出讓收入“少”,但仍有“土地出讓收入8%”的比例,為資金回籠規模設定了底線。無論兩種方式如何提出,底線都是不能低於土地出讓收入的8%。同時,中央財政將根據實際支出情況考核各省(區、市)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具體考核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是加強資金核算管理。《意見》要求進壹步完善土地出讓收支核算辦法,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支出的監督管理。具體有“三嚴”,兩禁壹嚴。壹是嚴禁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確保按時足額繳入國庫。二是嚴查土地成本支出,不將與土地前期開發無關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費用納入成本核算範圍。三是嚴禁以用途明確的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同時,要建立全國統壹的土地出讓收支信息平臺,實現實時監控。

三是加強考核監督。壹是要嚴肅查處擅自減少、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土地出讓收入、虛增土地出讓成本、違規使用農業農村投資資金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二是加強對土地出讓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審計監督,適時開展土地出讓收入專項審計。三是各省(區、市)黨委、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時,要就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用於農業農村比例、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等方面進行專題報告。第四,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要納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績效評價,將此作為監督中央壹號文件落實情況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