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12 31、四川“智天金融”特大傳銷案在羅甸縣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鄧誌田、馮文秀等5名被告人13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
經審理查明,2065438+2005年8月24日,鄧誌天、馮文秀、吳開明在四川省成都市註冊成立四川誌天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簡稱誌天金融)。
該公司在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掛牌,敲鐘儀式結束後,向公眾謊稱公司將在美國上市,並組織被告人馮、鄧某、明等人以上市為名,開始虛構盈利前景,向不特定人員公開銷售知天金融股權,並在銷售過程中逐步發展為“代持股份”、“分紅股份”等銷售模式。
鄧誌天通過收取現金、其名下團隊負責人幫其支付費用、其名下銀行卡收入等多種方式收取銷售權益資金。50%以上的銷售股權收入由鄧誌天控制,其余50%以下的股權銷售資金用於支付各級傳銷返點。
鄧智天先後組織策劃了在成都納斯達克上做廣告等活動,同時安排人員通過簽訂宣傳合同、協議等方式,在報紙、網絡上虛假宣傳公司實力、神化鄧智天個人及智天財務,宣傳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前景,同時安排人員在微信上持續散發宣傳公司實力的相關圖片和文字進行虛假宣傳。
其中,馮是智天金融的股東之壹,並擔任中國商企聯盟執行會長。負責知天金融駐成都辦事處的財稅工作,通過宣傳等方式神化鄧知天及知天公司,鼓吹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前景;
發展以重慶王某波、遼寧賈某平、山西趙、黑龍江李等人為組長的下線團隊,組織團隊出售智天金融原始股權,並從鄧智天處獲得返利獎勵。
2065438+2006年7月,鄧以古董置換知天財務股權後,按照鄧知天的安排,幫助公司辦理股權轉讓、人員接待、日常經營管理等事宜,發展人員購買股權,並出售知天公司在四川成都的股權,謀取非法利益。
2065438+2008年6月,鄧因工作表現突出,被鄧誌天聘為公司副總裁。其下線逐漸形成以貴州王某輝、浙江劉某峰、上海李某、四川青某富、河北張某艷、上海宋某琪、四川李某南、浙江蔡某珍、遼寧嶽某等人為組長。
2017 12、石通過劉某英的介紹加入智天公司,因業績突然被聘為公司副總,轉由鄧智天直接下線。
石利用微信語音、圖片等手段,虛假宣傳公司實力和神化鄧誌天,虛構、誇大經營和投資的盈利前景,掩蓋返利的真實來源。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先後在沈陽、北京等地通過互聯網發展下線,出售智天公司股權。
其下線逐漸形成以貴州王某輝、山東周某民、遼寧陸某軍、遼寧王某華、山東山、遼寧孫等人為組長的下線團隊。
2065438+2008年2月,在微信好友發展下,王某輝購買了“智天金融”股權,成為石某武的下線。同年3月,王某輝因工作表現突出被鄧誌天聘為公司區域經理,同年7月被聘為世界金融聯盟副總裁兼市場部副總監。
9月8日,王某輝認為石某武的報關單經常出現漏單,返利低。與鄧誌田、鄧商量後,調至鄧的下線組長。王某輝通過建立微信群,在群內分發宣傳片、語音、面對面介紹等方式發展下線。
被發展方購買公司股權時,將認股權證及股權委托協議通過微信申報或網上通知以快遞方式郵寄給被發展方,或由王某輝直接安排人員填寫空白認股權證郵寄給被發展方。就這樣,王某輝在羅甸縣轄區外發展了多名下線和組長。
截至2018 65438+2月26日,智天金融在貴州、四川、福建、遼寧、山東、江蘇、湖北、上海、浙江等省市發展會員117000余人,吸收傳銷資金10多億元。
2月31,65438,羅甸縣法院分別判處鄧誌田、馮等5名被告人13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
擴展數據:
原始股騙局有以下特點:
壹、承諾掛牌新三板,聲稱有政府背書。
新三板掛牌承諾,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政策支持。
新三板叫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不是主板市場。目前新三板企業魚龍混雜,交易非常不活躍,大多缺乏可投資性。
當時新三板成立的時候,就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成本高的問題,改善中小企業直接股權融資的。中央政策出臺後,地方政府也相應出臺了地方配套激勵政策,很多地方中小企業在各級政府的支持和鼓勵下走向了新三板之路。
二、業績註水,虛高收益,公開或變相公開虛假宣傳。
誇大業績和收入,對外造勢,公開或變相公開虛假宣傳,但大多是口頭宣傳,沒有留下書面證據。
公開或變相公開虛假宣傳,是筆者代理的所有原始股維權案例的共同特征。虛假宣傳真的是無所不能,給投資者畫了壹個非常漂亮的藍餅:買的股票以後壹定會去主板,而且是幾十倍。
對於虛假宣傳的內容,並沒有落到合同上,大部分都是口頭制止或者把鍋甩給銷售公司。
3.承諾保底零風險,承諾回購股份對賭。
承諾保底,零風險。壹般不在新三板的話,會以8%-20%的高年化收益率回購。回購的主體是公司本身,有的是公司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股權投資本來就是所有投資中的高級投資。股權投資不保證本息,收益基本來自被投資企業的未來發展。所以股權投資不可能零風險。
四、非法空殼公司銷售,募集資金是為了獲取高額傭金。
賣出機構是非證券機構,壹般是空殼投資公司,賣出機構募集的資金會獲得高額傭金。
在我代理的案例中,大部分賣出機構拿到的份額是投資者本金的三分之壹,有的高達50%。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原始股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揭露原始股票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