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頻交易是指從那些人們無法利用的極為短暫的市場變化中尋求獲利的計算機化交易,比如,某種證券買入價和賣出價差價的微小變化,或者某只股票在不同交易所之間的微小價差。這種交易的速度如此之快,以至於有些交易機構將自己的“服務器群組”(server farms)安置到了離交易所的計算機很近的地方,以縮短交易指令通過光纜以光速旅行的距離。
除了高速計算機的普及使高頻交易成為可能以外,幾次監管法規的變化也促進了高頻交易的演進。1998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另類交易系統規定”(Regulation 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s)的出臺,為電子交易平臺與大型交易所展開競爭打開了大門。兩年以後,各個交易所開始以最接近1美分的單位而不是以十六分之壹美元為單位報價,從而,造成買盤報價和賣盤報價之間的價差進壹步縮小,並迫使靠這些價差賺錢的交易商尋求其他交易方式。
盡管高頻交易取得了快速發展,但專業人士的關註及監管機構的研究也逐漸對高頻交易提出了監管意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2005年推出的“全國市場系統管理規則”(Regulation National Market System)要求,交易指令必須在全國公示,而不再只是在各個交易所內公示。並要求各交易所簽署書面規定,禁止其會員通過跨交易所的自動報價來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