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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價值的本質是什麽,如何體現?

最早提出股票價格與價值分離的是美國的帕拉特。他在1903出版的《華爾街的莫克(1903)》壹書中提出,股票價值的經濟本質在於其影響因素,如分紅企業收益、經營者素質、企業盈利能力等。帕拉特認為,理論上,股票價格與真實價值是壹致的,但實際上它們是截然不同的。但他認為,兩者區別的現象不僅限於股票,其他房產也有,只是股票比較特殊。因為就價格的形成而言,是由供求因素決定的,不壹定與真實價值完全壹致。而且,除了真實價值這壹股價的主要決定因素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因素,比如:這種利好消息,證券市場的結構,股市的火爆程度,投資氛圍等。,以及絕大多數外行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生產的各種判斷。雖然帕帕斯強調對證券市場的分析,但他的理論仍然缺乏“嚴謹性”,存在許多模糊之處。

後來,哈伯納(S . S . Hebner)在《股票市場(1934)》壹書中補充了帕沃的論點。哈伯納以股票價值與價格的關系作為投資指南,運用財務分析來把握股票價值,強調股票價格與市場因素和財務的關系。他認為,“股票價格趨勢與其本質價值是壹致的。”他認為,“從長期來看,股價的變化主要取決於財產價值的變化。”此外,哈伯納還致力於證券分析和證券市場分析的結合。

在《證券交易所》壹書中,黑塞站在證券市場分析的立場。除了區分股票的價值和價格,他還進壹步確認股票的本質價值在於分紅,並強調股票價格與壹般商品價格的根本區別在於股票價值與市場運行的區別。

與帕拉特同時代的J·穆迪在《華爾街的藝術》中寫道。

投資,1906),認為普通股權益的重點不僅僅是獲得股息的權利,還包括發行公司承擔其費用後可分配給股息的凈收益的大小,如公司債務利息、董事和監事報酬、利息支出等。因為,大部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差異很大,有時企業扣除其他費用後虧損是相當普遍的。因此,在評估普通股的決議權(參與管理的權利)和公司資產價值時,需要加入“投機”因素。

莫迪甚至強調了對上市公司行業“質量”的考慮。在當時的兩大行業——鐵路和工業股中,前者穩定發展,後者投機。即使收入壹樣,價格也會不壹樣。因此,莫迪的著作進壹步強調資本減少率和風險因素對股票市場價格的影響。

討論股票價值本質的還有兩個人,D A Dace和W.J. Erdtman。他們合著了《股市》(1952)壹書。在本書中,作者從歷史和法律的角度論述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從法律上規定了股東掌握股票本質的權利。他們指出,股東有三項基本權利:(1)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權利;(二)剩余財產分配權;(3)股息請求權。但由於現代證券流通市場的發展,中小股東越來越多,大部分無意參與企業管理,只有少數人以分配剩余財產為目的購買股份。由此可見,購買股票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分紅,分紅的多少取決於企業的收入。因此,筆者認為“投資者購買股票,實際上是對企業現在和未來收益的索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