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壹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表示其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益和承擔義務的可轉讓的書面憑證。
“簿記券式股票”是指發行人按照證監會規定的統壹格式制作的、記載股東權益的書面名冊。
“實物券式股票”是指發行人在證監會指定的印制機構統壹印制的書面股票。
(二)“發行在外的普通股”是指公司庫存以外的普通股。
(三)“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就發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行為。
(四)“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所發行股票的行為。
(五)“承銷機構”是指以包銷或者代旬方式為發行人銷售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
(六)“包銷”是指承銷機構在發行期結束後將未售出的股票全部買下的承銷方式。
(七)“代銷”是指承銷機構代理發售股票,在發行期結束後,將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還給發行人或者包銷人的承銷方式。
(八)“公布”是指將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披露的文件刊載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的行為。
(九)“公開”是指將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披露的文件備置於發行人及其證券承銷機構的營業地和證監會,供投資人查閱的行為。
(十)“要約”是指向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發出購買或者銷售某種股票的口頭的或者書面的意思表示。
(十壹)“要約邀請”是指建議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十二)“預受”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期滿前不構成承諾。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內幕人員”是指任何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股票,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企業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十五)“內幕信息”是指有關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有收購意圖的法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以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股票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
(十六)“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經批準設立的、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報價系統。
(十七)“證券業管理人員”是指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的工作人員。
(十八)“證券業從業人員”是指從事證券發行、交易及其他相關業務的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由證券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