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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股王
學長
5月8日 19:36 壹、我國經理股票期權的主要問題
經理股票期權(EXECUTIVESSTOCKOPTION)是公司贈予給經營者的股票期權,又可稱為購股權計劃或購股選擇權,就是公司與經營者(包括CEO在內的高層管理者)事先進行約定的、允許經營者在未來的壹段時間內按某壹事先規定的價格購買公司壹定比例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作為從國外引進的壹種創新的機制,由於相關配套因素仍不完善,在國有企業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障礙和問題,從嚴格意義來說還並不是真正的股票期權。
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來自於我國《公司法》對股票期權實施形成的法律障礙。
1、《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除非公司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消除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即原則上不允許回購股票。《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交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在公司註冊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就是說在我國實行實收資本制,即發行資本等於實繳資本,這就意味著公司
無法預留和增發自己公司的股票。股票期權中股票的來源主要是通過回購、預留
和增發,以上三條法規使通過這三種途徑獲得的股票成為不可能,從而切斷了股
票期權的來源。
2、《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中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管理層在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股票價值無法兌現,這就使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失去吸引力。
二、引入信托機制解決股票期權的可行性分析
等待相關法律的修改顯然是遠水解不了近渴,因此現階段可以考慮引入信托機制來進行變通,能否通過信托機制繞過相關法律的限制?以下就是對引入信托機制解決股票期權問題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法律中所指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關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信托具有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限責任、信托管理連續性等特征。[1]也正因為這些特征,信托可以解決股票期權計劃中的主體資格、主體變更和集中管理等問題。股票期權作為的壹種資產權利,可以作為經營者獲得的壹種資產,將其委托給信托公司來管理。2001年以來,我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先後頒發,為我國股票期權計劃的信托解決方案奠定了法律基礎。根據《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經營者可以通過“集合資金信托”對外投資,持有公司股份,就是將股票期權的職能委托給信托機構來行使,從而信托機構成為企業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並代為行使股東的壹些權力。這樣壹來信托公司就可以繞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獨立的以第三者的身份自由的在市場上買賣、轉讓委托公司的股票,解決了股票來源和股票流通問題。
三、我國經理股票期權信托方案的實施步驟
通過信托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主要有如下幾個步驟:第壹步:向經營者授予股票期權的公司(以下簡稱授予公司)將作為股票期權計劃的股份進行信托。在經營者獲得股票期權後,由授予公司將股票期權委托給信托公司(相當於信托公司從授予公司購買了壹份期權和約),等到行權日,由信托公司帶為行權。在這個信托關系中,委托人為授予公司,受托人為信托投資公司,受益人為參與股票期權計劃的經營者。信托公司成為這部分股權的所有者,根據將來股份變動情況,做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在行權後信托公司成為公司法律意義上的股東。第二步:當股票期權由授予公司轉入信托公司後,信托公司理所當然的成為了稅收扣繳義務人,對股票期權所得應以代為實行股票期權計劃的信托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由該信托公司統壹向稅務局報稅、登記。在具體的操作上,有關資料的報送在公司決定實行股票期權計劃後,應由扣繳義務人(即信托公司)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應在行權日所在月份的次月7日內,將公司交給信托公司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等與股票期權有關的資料壹並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1]第三步:購買股份。此時股票來源於二級市場,由於信托公司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購買授予公司股票,所以不存在與《公司法》中上市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規定發生沖突。按照行權價購買股票的資金來自於經營者個人,由信托公司代為執行,至於行權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價可由授予公司通過某種固定帳戶(如上海貝嶺的獎勵基金)資金補足。第四步:當全部信托股權完成轉讓,授予公司退出信托關系,經營者成為信托關系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但信托公司仍是公司的股東。第五步: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照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負責分配股權、管理股權。信托公司取得股票後繼續代委托人持有,並可以隨時在二級市場上變現,賣出股票後即帶為保管現金,這也不與《公司法》中管理層在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規定相沖突。由此可見信托機制就比較好的解決了股票的來源和流通問題,同時使得股票期權更具激勵作用,從而可以更好的促進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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