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進行收購的公司都必須在決策時充分考慮采用何種方式完成收購,不同的收購方式不僅僅是支付方式的差別,而且與公司的自身財務、資本結構密切相關。
1.現金收購。現金收購是壹種單純的購買行為,它由公司支付壹定數額的現金,從而取得目標公司的所有權。現金收購主要有兩種方式:以現金購取資產和以現金購買股票。
2.用股票收購。股票收購是指公司不以現金為媒介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內,而是收購者以新發行的股票替換目標公司的股票。
3.承擔債務式收購。在被收購企業資不抵債或資產和債務相等的情況下,收購方以承擔被收購方全部或部分債務為條件,取得被收購方的資產和經營權。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任何投資者持有壹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其後投資者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每增減5%,均應報告及公告;當其持有壹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如繼續進行收購,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發出收購要約前,收購人須事先向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收購報告書。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收購要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股票應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這壹比例如達到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