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明確的規定:最近三年分紅不少於年均可分配利潤30% 為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培育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今天在網上就起草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進行為期壹周的公開征求意見。該決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這較之以前規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決定對之前發布的上市公司規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紅的條款予以了重新修訂,***有六項內容。壹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壹百五十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註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規定公司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占當期實現利潤的百分比,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的關系等內容。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二是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壹)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三是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四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等內容。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五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六是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決定要求證監會派出機構、滬深證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自該決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頒發的《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行為若幹問題的通知》將同時廢止。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壹個時期,證監會將進壹步強化市場基礎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促進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上市公司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利用分紅惡意套現和超額分配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決予以查處。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壹百五十五條 註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八條 第五款 “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