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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買賣股票有什麽規則?

為了解集合競價的交易規則,申報規則如下:

1,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2.高於此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此價格的賣出申報均完成的價格;

3.至少有壹個相同價格的買家或賣家已經完成交易。

委托時仍遵循“價格第壹,時間第壹”的原則成交:如果要以集合競價方式賣出,可以直接以漲停價委托;想買的話可以直接在漲停板掛單。而集合競價則采用了最大交易量,即使按照漲停價或者跌停板委托,最終也是以實際開盤價成交。

舉個例子,如果投資者以10元的掛單買入,但當日最高成交額為10.5元,那麽系統會按照10.5元匹配成交,此時10.5元為開盤價。

但在集合競價中,除非是特別強勢的股票,否則是委托漲停價,否則市場獲利空間不大。

擴展數據:

集合競價是指交易所在接受投資者交易申報指令壹段時間後集體定價,集合競價產生交易日開盤價和收盤價的壹種競價方式。

集合競價時間為:交易日上午9:15-9:25,下午6:57-15:00,股票交易時間為:周壹至周五上午9:30-165438+下午0: 30。

股票競價有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其中集合競價又分為後期組合競價和前期集合競價。

尾盤集合競價有以下交易規則:

1,競價時間

後期組合競價時間為:14: 57至15: 00。

2.申報

尾盤集合競價期間,投資者不能撤回申報單,只能買賣。

3.收盤價格

證券的收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如果集合競價無法產生收盤價或者集合競價未成交,則收盤價為該日證券最後壹筆交易前壹分鐘所有交易(包括最後壹筆交易)的加權平均價。

4、成交原則

競價後期,成交活動也必須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即高買申報優先於低買申報,低賣申報優先於高賣申報;同價申報,先申報者優先。

早期交易中集合競價的交易規則。

在集合競價中,申報成交價格的原則是:

(1)能夠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所有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

(3)買方或賣方中至少壹方以相同價格完成交易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最小化交易量的,以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簡單來說:買賣雙方委托的價格,哪個價格下單最多,就是開盤價。比如此時9.9元有1,000單,10元有1,000單,那麽9.9元就是開盤價。如果要平倉剩余訂單,股價越高,買方越容易成交;對於賣方來說,股價越低,越容易成交。當買賣方向和價格相同時,第壹個申請人優先於最後壹個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