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向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明,經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類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應出具相關證明,損失自行承擔。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變更姓名,但不變更開戶行和賬號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戶,並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地址等開戶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銀行收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申請註銷銀行結算賬戶:
(壹)被合並、解散、宣告破產或者關閉。
(2)營業執照被註銷或吊銷。
(3)開戶銀行因搬遷需要變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註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出現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存款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註銷銀行結算賬戶。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五十條?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原因撤銷基本賬戶的,存款人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應當在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基本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註銷相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註銷其他銀行結算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