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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激勵要買嗎

法律分析:公司股權激勵,是指公司為了能夠激勵或者留住公司的核心人才而設置的壹種長期激勵機制,通過附條件的給予員工壹部分股東權益,可以使得員工樹立主人翁意識,與公司形成利益***同體,從而使得公司實現長遠發展計劃。公司股權激勵模式有以下幾種:

1、業績股票:顧名思義,即當員工達到預期的業績目標之後,公司授予其壹定數量的股票或者給予其獎勵金來購買公司股票。

2、股票期權:所謂期權,通俗的理解就是壹種期待權利,指公司激勵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公司壹定數量的流通股票,當然員工也可以放棄這種權利,這就是股票期權。

3、虛擬股票:也就是幹-股,員工可以據此享受壹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4、股票增值權:是指當公司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員工可以獲得相應的股價上漲的升值收益,這個模式下員工是不用出資的。

5、限制性股票:指事先給予員工壹部分股票,但是對該部分股票的來源、拋售等作出限制,等到員工完成特定目標之後,才會解除限制,員工可以拋售股票以獲得收益。

6、延期支付:是指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壹定期限後,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

7、員工持股:就是公司直接無償贈與或者補貼員工購買公司股票,使其在公司股票升值時獲得收益,貶值時遭受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