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其資產不在境外金融機構,但持有人用於投資的金融財產:
A.非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B.海外實體中的任何資本;
c .以海外實體作為發行人或交易對手的任何金融產品或合同。
可以看出,上述三類中,固定資產是不需要申報的。
該法案規定,已簽署協議國家的金融機構應向美國稅務局報告個人資產達5萬美元的移民和綠卡持有者的賬戶和資產信息。
“FBAR(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是指任何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納稅人居民,在海外銀行擁有超過1萬美元的金融賬戶,必須主動向美國稅務部門申報。
這兩個法案是供美國稅務部門追蹤納稅人海外資產的。雖然兩種形式中的許多內容是重復的,但它們必須被聲明。如果沒有及時申報,壹旦被發現,可以說要被罰款。只要您的賬戶總余額超過65,438+00,000美元,您就必須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美國國稅局申報FBAR(外國銀行賬戶報告)表格。過去使用紙質申報。自2013年9月起,美國國稅局停止使用TD F 90-22.1表格,使用FinCEN Report 114,壹種新的在線申報系統(BSA電子申報系統)。
但是,特定的金融資產,包括在海外發行的股票和債券,附屬於海外實體的養老金,信托和其他涉及外國人的金融工具合同,必須在8938表格中申報,並與您當年的退稅表格壹起提交給聯邦稅務政府。
如何體現?
境外資產如何在稅表中體現?假設此時妳已經獲得美國綠卡,妳是作為美國居民稅報稅。這時候妳需要填寫的退稅單是1040。在附表B中,妳需要填寫收到的銀行利息和股息,其中壹項是妳是否有海外賬戶。這時候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妳的海外賬戶錢不多,但是妳也要打勾或者寫是,因為這說明妳是壹個誠實的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以後罰款的發生。
價值確認
那麽如何確定海外金融資產的價值呢?海外資產的申報價值按資產的成本價申報。這裏需要強調的是,申報資產並不會影響妳當年的納稅申報,因為申報資產和納稅申報是兩個不同的操作和概念,不要混淆!所以只是持有而不是變現,不會造成資本利得稅重復的問題。
如果妳在移民美國後變現妳的資產,妳資產的增值(資本收益)是要納稅的。
比如妳持有的股票價值50萬,妳移民美國時申報的股票價值50萬。幾年後,這些股票的價值漲到了90萬元,這90萬元在某壹年實現了。這40萬元增量,在實現的當年申報納稅,資本利得收入計入當年所得,稅率為30%。但如果妳在移民前就實現了所持股份的價值,轉而買了壹套90萬元的房子,總資產不變,仍為90萬元,但房子的資產成本變成了90萬元,不需要在年度資產申報中申報。
所以稅務籌劃之壹就是在申請移民前將名下金融資產變現,改為購買房屋等不動產。如果妳持有的股票持續貶值,建議壹直持有,因為可以幫助妳抵消未來某壹年的其他資本利得稅。
仍然有許多人在移民後不立即出售他們的國內房產,而是出租出去收取租金。這個租金在美國也是要報稅的。但不是全部的租金收入。應納稅額=租金收入-抵押貸款利息-保險和其他費用。如果妳的租期少於15天,那麽租金是不需要納稅的,但是同樣的,那些費用也不能用於扣稅。如果妳以低於市場價的租金租給親戚朋友,那麽價格和市場價的差價就變成了損失,是不可抵扣的,因為政府會把這個損失歸到妳個人使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