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強制規劃程序:
1.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2.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並保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
二、法院執行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第二,執法方式
1.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轉移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存款的強制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中國家指定的專項資金。但是,被申請人利用這些名義隱匿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向銀行、信用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解凍。
5.轉賬,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的金額,通過銀行或者信用社,劃入被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凍結直接轉移。
對於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在壹方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相關判決的情況下,另壹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法律認定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法院應當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