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證券法》中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1。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2.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0%。註:(公眾是指除以下股東以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因股權分布變動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有上市資格的公司的監管措施:1,停牌並請求解決方案。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修訂)第12.14條規定,上市公司因股權分布變動連續20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資格的,本所於前述交易日終止上市。停牌後壹個月內,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了解決股權分配問題的方案。如交易所同意實施解決股權分配問題的方案,公司應公告交易所的決定,並提示相關風險。自公告披露日的次壹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將復牌,並被本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退市風險警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修訂)》第13.2.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其股票給予退市風險警示: (七)因不具備第12.14條規定的權益分派,3.暫停上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修訂)》第14.1.1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決定暫停上市: (八)因第12.14條中的股權分置,停牌後壹個月內未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配問題的方案,或者未經本所同意提交方案,或者因股權分配變動不符合上市條件,觸及13.2.1條第(七)項規定的標準,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六個月內公司股權分配仍不符合上市條件的。4.終止上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修訂)第14.3.1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十)因股權分布變動不符合上市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