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程序:
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出)方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二、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上市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出)方將股權轉讓(劃轉)的相關材料報產權持有單位(省直廳局、行管辦)或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省國資委,省國資委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復後再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批。
四、轉讓或劃轉股權需報送的材料(盡量附電子版):
1、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轉)的申請文件;
2、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轉)的有關決議文件;
3、轉讓方、受讓方草簽的股權轉讓協議;
4、國有股權轉讓(劃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轉讓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報告;
5、上市公司涉及的、經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6、關於股權轉讓(劃轉)的法律意見書;
7、上市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和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情況及以前年度國有股權發生變化情況;
8、受讓方和劃入方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及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
9、受讓方與公司、轉讓方的債權債務情況;
10、受讓方在9個月內與轉讓方及上市公司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事項的資料;
11、受讓方對上市公司的考察報告及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進行重組的計劃(適用於控股權發生變更的轉讓情形)。
五、憑國務院國資委出具的股權轉讓(劃轉)的批復到證券交易所和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