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1月,北交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等6件業務規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上述規則連同前期發布的45件業務規則,涵蓋發行上市、融資並購、公司監管、證券交易、會員管理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形成了北交所自律規則體系。北交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告1—9條 “行業相關要求”明確:發行人不得屬於產能過剩行業(產能過剩行業的認定以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等業務的企業。
2.2021年9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的主要思想是嚴格遵守證券法律,轉變的基本系統選定層壹般根據分步實施的原則,壹步壹步,堅持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是由公司創新的層,保持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與北京證券交易所“層層推進”的市場結構,同步進行證券發行登記制度試點。在實施過程中,我們將重點把握以下原則:
3.堅持“壹個方向”。北京證券交易所堅持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導向,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規律和成長階段,促進制度的包容性和準確性。處理“兩個關系”。壹是北京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區域股權市場堅持錯位發展和互聯互通,發揮促進上市的作用。二是北京證券交易所與新三板現有創新層、基礎層堅持統籌協調、制度聯動,保持市場結構平衡。